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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4183号

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与惠州市冠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惠州市冠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183号

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南岸路**号金特利大厦*座*层**号房(仅限办公)。

负责人:刘贺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璇,系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文员。

委托代理人:何晓敏,系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冠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华盛东街15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圣冠。

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惠州市冠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刘贵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