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183号
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南岸路**号金特利大厦*座*层**号房(仅限办公)。
负责人:刘贺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璇,系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文员。
委托代理人:何晓敏,系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冠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华盛东街15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圣冠。
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惠州市冠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刘贵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