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017号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龙泉澜桥嘉洲。
法定代表人:余武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仕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贞,女,生于198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胜军,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玉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谢小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