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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323号之一

吕朝瑞、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朝瑞,李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朝瑞,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光,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本院在执行吕朝瑞与李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彭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