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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902号

任会超与刘心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任会超,刘心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902号

原告:任会超,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心怡,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辉,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超诉被告刘心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会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会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会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会超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