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902号
原告:任会超,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心怡,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辉,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超诉被告刘心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会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会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会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会超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