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333号
原告:叶如彪,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小锁,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叶如彪诉被告叶小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叶如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如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如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如彪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