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163号
原告:云南景谷白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龙茶业公司)。住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正兴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云,白龙茶业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云南杨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刀德胜,男,傣族,1967年12月18日生,系景谷县民乐镇民乐村民委员会湾见村民小组一组人,现住该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茶业公司诉被告刀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自行缴纳租金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景谷白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云南景谷白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菊
审判员 罗 洁
审判员 徐珊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