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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163号

云南景谷白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刀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景谷白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刀德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163号

原告:云南景谷白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龙茶业公司)。住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正兴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云,白龙茶业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云南杨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刀德胜,男,傣族,1967年12月18日生,系景谷县民乐镇民乐村民委员会湾见村民小组一组人,现住该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茶业公司诉被告刀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自行缴纳租金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景谷白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云南景谷白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菊

审判员 罗 洁

审判员 徐珊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