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04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查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