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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财保6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卢卫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卢卫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财保6号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敏,系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系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卢卫兵。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卫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卫兵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以独立保函形式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卫兵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620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静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