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5执521号

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云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居民。

法定代表人:王香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刚,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王云霞(曾用名王银华),女,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山丹县清泉镇西街村六社居民,现住山丹县商品小区7号楼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9100715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高文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