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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904号

王继生与孟兆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继生,孟兆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04号

原告:王继生,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孟兆鹏,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居民。

原告王继生与被告孟兆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王继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继生以与孟兆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继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王继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