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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0379号

刘要兵与苏州凯飞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广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要兵,苏州凯飞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广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0379号

原告:刘要兵,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苏州凯飞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8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凯。

被告:朱广兴,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审理原告刘要兵诉被告苏州凯飞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广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要兵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凯飞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广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兵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凯飞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广兴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要兵撤回对被告苏州凯飞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广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0元,由原告刘要兵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雄

人民陪审员  殷荣冠

人民陪审员  任家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