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04号
原告:张贵萍,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亮,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高,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告:定远县保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高飞,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主要
负责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贵萍与被告杨文高、定远县保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张贵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萍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贵萍负担。
审判员 聂永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志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