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198号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斌,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乐至县人。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卿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