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330号
原告: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梵净山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彭久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炉,贵州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贵州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志敏,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铜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龙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