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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民初341号

周丕海与南京圣火焊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周丕海,南京圣火焊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341号

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明,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圣火焊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南京圣火焊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周丕海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丕海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崔宵焰

代理

审判员  邢 芳

代理

审判员  钟慧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