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4566号

张馨文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馨文,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566号

原告:张馨文,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亮、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董事长。

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炜、刘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馨文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张馨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馨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馨文负担。

审 判 长  钟小培

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

人民陪审员  马汉中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