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5906-4。
主要
负责人:陶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洪影,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牛万衡,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出的(2017)皖0103执1558号裁定,查封了李洪影、牛万衡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洪影、牛万衡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