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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558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李洪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李洪影,牛万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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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5906-4。

主要

负责人:陶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洪影,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牛万衡,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出的(2017)皖0103执1558号裁定,查封了李洪影、牛万衡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李洪影、牛万衡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