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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824号

徐爽、杨辰等与吉宝鸿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爽,杨辰,吉宝鸿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824号

原告:徐爽,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杨辰,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吉宝鸿达(天津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北路7号增80号。

法定代表人:TANTINKWANG,职务:总经理。

原告徐爽、杨辰与被告吉宝鸿达(天津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爽、杨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爽、杨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邱瑞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