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834号
原告:卢学彬,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简志明,男,195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卢学彬与被告简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卢学彬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学彬以双方经协商,简志明已一次性归还其9500元,其余借款表示放弃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卢学彬负担。
审判员 周 靖 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赖好珠(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