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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532号

林琳琳诉被告黄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琳琳,黄金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32号

原告:林琳琳,男,汉族。

被告:黄金钟,男,汉族。

原告林琳琳诉被告黄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琳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琳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林琳琳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门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