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32号
原告:林琳琳,男,汉族。
被告:黄金钟,男,汉族。
原告林琳琳诉被告黄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琳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琳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林琳琳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门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