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533号
原告:史宏林,男,汉族。
被告:陕西宏美森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乡军庄村4组10号。
法定代表人:路继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史宏林与被告陕西宏美森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史宏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史宏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继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耿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