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11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孙玉花,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利波(孙玉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被告孙玉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田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