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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522号

李少亮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少亮,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522号

原告:李少亮,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王锐,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春、陈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亮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岳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