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杨选生。
被执行人:田乐友。本院在执行杨选生与田乐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田乐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