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971号
原告:戴享明,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杨永阳,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戴享明与被告杨永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戴享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享明以本案讼争款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杨永阳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戴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享明负担。
审判员 郭上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