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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022号

邢凡亮与刘如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凡亮,刘如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022号

原告:邢凡亮,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如新,男,汉族,45岁左右,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附近)。

原告邢凡亮诉被告刘如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邢凡亮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凡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凡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凡亮负担。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