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宝恒,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玉荣,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XX起(曾用名王永祺),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赵宝恒、商玉荣因与被上诉人XX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宝恒、商玉荣提交新证据,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3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宝恒、商玉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广利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岳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