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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758号

原告宝鸡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勃物业管理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758号

原告:宝鸡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号院凯跃欧洲城**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94936822B。

法定代表人:郑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荣,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勃,男,1980年11月8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宝鸡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勃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宝鸡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巴 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