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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283号

贺飞龙与李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飞龙,李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283号

原告:贺飞龙,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被告:李超民,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龙与被告李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而原告贺飞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贺飞龙负担。

审判员  伍建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