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505号
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江分公司。
负责人:刘正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国。
被告:成都皇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罗凤。
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江分公司与被告成都皇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皇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8.50元,减半收取计1114.50元,由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