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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71号

李振峰与刘少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峰,刘少强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峰,男,1964年5月3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刘少强,男,1979年12月5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峰与被执行人刘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宋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