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1623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
负责人:孙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
被执行人:马志通。
被执行人:赵青辉。
被执行人:赵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马志通、赵建、赵青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0145.64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5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