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闪平亮,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小焕,经理
原审
被告:徐国庆,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上诉人闪平亮与被上诉人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闪平亮上诉称,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和车辆服务合同关系,其中民间借贷关系案件温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由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温县联众运输服务公司和闪平亮、徐国庆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诉讼至温县人民法院,本约定合法有效。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胡永平
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靳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