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陈友孙,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驾校教练,住黎川县。
被执行人:尧细兵,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
被执行人:尧春,又名尧春平,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孙与被执行人尧细兵、尧春(2016)赣1022民初7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友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2执2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尧细兵、尧春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辉
审 判 员 熊俊良
代理
审判员 吴娱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