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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执217号

陈友孙与尧细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友孙,尧细兵,尧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陈友孙,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驾校教练,住黎川县。

被执行人:尧细兵,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

被执行人:尧春,又名尧春平,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孙与被执行人尧细兵、尧春(2016)赣1022民初7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友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2执2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尧细兵、尧春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辉

审 判 员  熊俊良

代理

审判员  吴娱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陶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