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459号申请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马某申请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晋经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以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已超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申请送达申请执行人马某后,马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3执45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信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