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屈小毛,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泥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杭州佰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海潮路53号338室。组织机构代码:77084069-8。
法定代表人:吴淼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小毛与被执行人杭州佰一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
书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