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702号原告临沂金晶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沟东村。法定代表人郑寿芳,经理。
被告:赵国峰,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于凤华,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金晶建陶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峰、于凤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金晶建陶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隋 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