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95号
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白鹤滩大道17号。
负责人:陈定能,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福来,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与被告张福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冕宁县鑫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南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旭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曾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