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936号原告张爱荣,女,汉族,1930年6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孙中启、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百安,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荣诉被告李百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百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荣撤回对被告李百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瑞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