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41号
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
法定代表人:罗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叶建河,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誉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钭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