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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催1号

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当事人
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4民催1号申请人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林悦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乌海银行乌达支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4205854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东

审 判 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李凤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