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352号罪犯叶某,女,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向某、李某、陈某、高某、杨某、黎某1、叶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205.6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匡某1、向某、匡某2、李某、游某、曹某、陈某、高某、杨某、黎某1、叶某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三台、飞利浦手机一部、菜刀一把予以没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莲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源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莫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