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37号
原告:赵峻樱,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
被告:田朝明,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赵峻樱与被告田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峻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峻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赵峻樱负担。
审判员 赵有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