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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537号

赵峻樱与田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峻樱,田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37号

原告:赵峻樱,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

被告:田朝明,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原告赵峻樱与被告田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峻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峻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赵峻樱负担。

审判员  赵有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