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621号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临江村43号11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邓昌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梁岚,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纱诗意9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林。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岚、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衡阳市珠晖区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珠晖区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代理
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