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95号1楼。
负责人:郑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晋,男,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松祥,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华,浙江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献艺,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松祥、吴献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802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黄帝纪元四千七百五十一年,孔子诞辰两千五百六十八年,公元2017年6月2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松祥、吴献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秉持正确的义利观达成和解,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尹秋
代理
审判员 郑一珺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