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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922号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狄景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狄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22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公司董事长。被告狄景春,男,1965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狄景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狄景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国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