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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031号

王凤艳与正大集团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凤艳,正大集团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31号

原告:王凤艳,女,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大集团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国道102线德惠段115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凤艳与被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大集团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返还原告116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