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31号
原告:王凤艳,女,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大集团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国道102线德惠段115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凤艳与被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大集团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返还原告116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永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