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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46号

李维花与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刘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刘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46号

被执行人: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花与被执行人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刘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李维花与刘真达成还款协议,且李维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秦墩民初字第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中秋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郝亚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