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7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证X1035433-9。
负责人:李星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庆冬,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蚌埠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1489XB。
法定代表人:吴惠灶。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年庆冬、蚌埠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