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365号
原告:李建,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原告:李艳丽,女,198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卢龙县。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玉林,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李艳丽与被告庞玉林、王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李艳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玉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李艳丽撤回对被告庞玉林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少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郝丽楠 来源:百度搜索“”